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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问答之概念与基础(一)

发帖时间:2024-12-23 11:40:39

食品添加剂问答

一、食品概念与基础

1、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什么基本要求?问答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②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③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念基伪造为目的食品而使用食品添加剂;④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⑤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另外,添加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2.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问答

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①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②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③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④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念基包装、食品运输或者贮藏。添加

3.什么是问答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必要性?

技术必要性是指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完成食品生产工艺、达到食品所希望的念基性状、改善食品的食品色香味、防腐和延长保存期等具有所不可被替代的添加用途和地位。有些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非加不可。问答如果制作腊肠不加亚硝酸盐,肉毒梭状芽孢杆菌在肉中容易生长繁殖,产
生肉毒毒素,人食用后造成食物中毒死亡,而亚硝酸盐是唯一抑制其生长效果最好的物质,我国允许在腊肠中添加0.15g/kg,除了护色作用,更主要的是利用其抑制肉毒梭菌生长繁殖的功能。

4.什么是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在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是“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应该是GB2760标准中的名称和卫生部增补新品种所用的
名称。①GB2760-2011是我国食品安全基础标准。②在一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完成后,是由卫生部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给出中文、英文名称。只有批准发布了该食品添加剂,才有随后的制定该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在各种食品中开始使用该食品添加剂。③GB778-2011的4.1.3.1.4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显然,GB2760及卫生部增补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应该就是“通用名称”。但在实际中也有各项标准之间使用名称不统一的情况,如在GB2760-2011中收录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叫“海藻酸钠”和“甜菊糖苷”,在GB1976-2008食品添加剂褐藻酸钠》和GB8270-1999《食品添加剂甜菊糖甙》两项标准中却分别藻酸钠”、“甜菊糖甙”。这种现象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顿和整合会逐渐消失。

5.如何判断一种物质属于食品(或辅料)还是食品添加剂?

(1)判断是否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食品工业用加工用助剂等)。查GB2760和GB14880及卫生部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增补公告,就能得出结论。

(2)如果查GB2760没有,就能肯定其不属于我国准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能有两种情况:

①不属于食品添加剂。a)我国未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而在某些国家已批准使用的物质,如坚牢绿,亮黑:b)属于安全性不明确的化学物质,或者正在进行安全性评价的物质;c)不安全的物质,包括化工原料、已禁止使用或已从食品添加剂目录删除的物质,如三聚氯版、溴酸钾、罗丹明B、硼砂。

②属于食品或具有食品属性的物质。a)新资源食品,如海藻糖、低聚木糖、DHA藻油(该物质已批准为营养强化剂),可在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目录中查找;b)食品配料,这块很容易使人混淆,如乳糖、葡萄糖、蔗糖、糊精、麦芽糊精、淀粉;c)食品原料,这部分较容易区分,根据生活基本常识和相应分类标准就能确定。

食品添加剂是一个法律的范畴,不同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和范围不同,导致划入食品添加剂的物质也各有不同也非常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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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海藻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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