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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泰鲜生”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蛋糕被罚 福建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

发帖时间:2024-12-23 11:25:05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今年以来,铁拳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实施福建省委“深学争优、行动型案敢为争先、泰鲜实干争效”行动,生生扎实推进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产标产日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化肥、注虚食品安全违法、假生建公件商标侵权等典型案件,期蛋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糕被5月29日,罚福该局公布第二批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布第

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批典冯志云农资经营店被罚。铁拳2023年3月15日,行动型案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中查明的泰鲜违法情况,依法对顺昌县大干镇冯志云农资经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从顺昌县景辉农化有限公司以3780元/吨的价格购进复合肥料(黄腐酸高浓度硫酸钾,规格:40kg/袋,执行标准:GB/T15063-2020,备案号:AHFHFL2021-00333)3吨。经检验,该批复合肥锌、锌+硼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规定,依据GB/T15063-2020《复合肥料》及产品包装标明值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至案发止,当事人以4050元/吨的价格将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黄腐酸高浓度硫酸钾)全部销售给当地农户,销售货值合计4050元,合计违法所得81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5月17日,顺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6075元。

伪造化肥产品厂名厂址,盛琳化肥店被罚。2022年12月13日,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福鼎市白琳盛琳化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摆放品名为“煜恩硅钙钾镁微生物菌剂”的化肥产品:执行标准:GB20287-2006;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4124)号;净含量:40kg。包装正面标示某生物(河北)有限公司,背面右下角喷码小字标示生产商“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经他人上门推销,在未向对方索要产品合格材料与进货票据的情况下,以120元/袋的价格购进32袋“煜恩硅钙钾镁微生物菌剂”化肥产品,购货款合计3840元。当事人为销售该批化肥的需要,自行在包装背面右下角用喷码小字标示生产商“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200元/袋的价格售出2袋,销售总金额为400元,销售货值合计6400元,违法所得合计1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伪造化肥产品厂名厂址的事实。2023年2月8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30包涉案化肥、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3840元。

销售不合格精制有机肥,绿田园农技服务部被罚。2022年10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显示福州绿田园农业科技服务部销售的精制有机肥有机质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值指标,总铅(Pb)、总镉(Cd)项目不符合NY525-201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5日购进该批次精制有机肥1吨,进价为550元。至案发止,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650.75元,违法所得100.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3年3月23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该服务部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00.75元,罚款813.44元。

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复合肥,奥利高塔被罚。2023年1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移送,依法对福建奥利高塔复合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批号20220419复合肥料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漳州)分中心检验,氧化钾(K2O)检验结果16%不符合标明值18%,总养分(N-P2O5-K2O)检验结果39.6%不符合标明值≥44%,属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止,当事人以2687元/吨的成本,共生产了1.25吨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并以2710元/吨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387.5元,违法所得28.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违法事实。2023年2月8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3387.5元。

生产不合格精制有机肥,瑞丰被罚。2023年2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抄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函,显示福州瑞丰现代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科沃特牌精制有机肥经检验,酸碱度(pH)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生产以13.2元/包的成本生产了该批次科沃特牌精制有机肥10包,以15元/包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南平市延平区某农资店,销售金额150元,获利1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300元。

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芒果千层蛋糕,泰鲜生被罚。根据举报线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泰鲜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将其于2022年5月1日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保质期180天)进行标签撕改,贴上标有“生产日期:20221030”的标签,共撕改540盒,以3.8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至案发止,违法所得2052元,货值金额2052元;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将其于2022年9月2日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保质期180天)进行标签撕改,贴上标有“生产日期:20221201”的标签,共撕改3464盒。至案发止,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3163.2元。

当事人对其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进行标签撕改,并加贴标示虚假生产日期的标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2023年3月16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3464盒、没收违法所得2052元,罚款19.779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恩诺沙星超标的牛蛙,树斌水产行被罚。2022年6月17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新罗区树斌水产行现场待售的100斤牛蛙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牛蛙经检验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实测值318u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00u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以7.3元/斤购进该批次牛蛙100斤,以8.1元/斤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810元,违法所得810元。

新罗区树斌水产行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2023年1月19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首饰,君福轩珠宝店被移送公安处置。2023年3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君福轩珠宝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64件标注注册商标“周六福”的“金Au750钻石戒指”等首饰。上述首饰经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首饰的货值金额共计523431元,已涉嫌犯罪。2023年4月7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君福轩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销售假冒“adidas”注册商标鞋子,陈某某被罚。2022年12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陈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自2022年12月份起擅自在莆田市荔城区某小区从事鞋类商品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从莆田市某小区路边一个鞋类商贩处,以80元/双的价格购进假冒“adidas”注册商标鞋子660双,而后以100元/双的价格售出11双,未售出的649双,违法经营额为6.6万元。当事人销售自主品牌鞋子的经营额为0.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鞋类商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2023年4月1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假冒“adidas”注册商标鞋子649双,罚款19.9万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少峰便利店被罚。2022年11月17日,根据举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建阳区少峰便利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海之蓝”白酒6瓶、“天之蓝”白酒6瓶用于销售,对外销售价格分别是“海之蓝”白酒188元/瓶、“天之蓝”白酒398元/瓶,已售出“海之蓝”白酒2瓶,货值金额为3516元。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白酒进行鉴别,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2月22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0瓶,罚款7000元。

责任编辑:赵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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