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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券维权案件开庭消息不断。股民《投资快报》记者从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吴立骏处获悉,诉亚双方其代理的星化学索来自全国不同地区的6位股民向亚星化学(行情, 问诊)索赔的案件,也在上周在济南中院开庭审理。赔案据悉,开庭6位投资者共索赔190余万元,均同解6件诉讼案件,意调由4个不同的股民合议庭法官组成审理。在3天开庭时间中,诉亚双方双方各抒己见。星化学索好消息是赔案,最终双方都同意对这6个案件调解。开庭
信披违规被投资者起诉
2010年11月16日,均同解亚星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公告》,意调公司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民2012年6月19日,亚星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存在与大股东亚星集团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此外,亚星化学还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的信披问题,导致了股民严重的损失,投资者纷纷向亚星化学发起索赔诉讼。
系统性风险惹争议
据悉,此类案件法院一般采用合并审理的方式,一次将多个类似案件集中开庭,然而,此次吴立骏代理的6位投资者的案件,却分为6次开庭,把案件全部分开。
吴立骏律师表示,这样的审判方式不仅仅大幅度增加了律师的诉讼成本,而且法院的办案成本也将大幅度增加。但同时律师也认为,法院将案件分开审理以及由不同法院处理类似案件,这么做的的理由主要是增加案件处理最终的正确性,以及避免因错判而带来的风险性。
在本次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2010年4月24日,揭露日2011年11月4日,这几个重要时间点的意见基本一致,但对本案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存在重大差异。
原告股民代理律师吴立骏认为,不能将所有的指数波动都认为是系统性风险,而把全部的指数上涨不作为考量股民可期待利益的影响。而被告亚星化学公司律师则反驳认为本案如果存在虚假陈述,那么原告股民获赔金额应当扣除系统性风险后得出可以赔偿的金额。
由于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并且由于扣除系统性风险与不扣除之间对股民赔偿款项差异巨大,双方庭审中对该问题没有达成一致。
对于原告是否是对账单账户持有人,被告律师也提出了质疑。被告律师提出,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和对账单中账户持有人是同一人,被告认为原告都是同名同姓但不同人。对于此要求,原告律师提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同一人,而被告如果坚持要求原告进一步证明,那么原告股民因为提供证据所发生的所有交通费和误工费由于被告前期支付先予支付,否则原告没有义务对已经证明的事项进一步证明。对原告律师的这一要求,被告没有给予回应。
双方同意调解股民获赔希望大增
尽管庭审时原告与被告双方多方面意见没有达成一致,但于庭审结束前,法官问询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皆同意调解。
吴立骏律师认为,被告同意调解意味着股民获赔的希望大增,目前本案主要分歧在于赔偿比例的多与少,而赔偿比例的主要因素还是在系统性风险的认定。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系统性风险的定义,所以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处理方式和认定皆有不同,而且普遍被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利用作为压低赔偿金额的利器。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在2010年4月24日到2011年11月3日之间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并在2011年11月3日收盘时持有,可以参加索赔诉讼并有望获得赔偿。本案管辖法院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5年2月7日,投资者目前仍可以进行起诉。
标签:亚星化学|系统性|投资者责任编辑:杜思思 杜思思随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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