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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恒)“家中突然断电了,电表电路国家电网大连中山区供电公司的安室维修工人检查后告诉我,我们家户内电路完好,外百断电原因可能是米处从电表进入家中这段电缆出现了问题。按照电表前归电力公司、花费划分电表后归用户的数万原则,需要住户自己想办法解决。元消”近日大连吴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质疑责任他在该小区住了20多年,表前表后不合一直以为只有家里的电表电路电路坏了才该用户自己管,从没听说过维修责任还有表前表后之说。安室
更让吴先生不能理解的外百是,他家的米处电表距家中有150多米之远,也就是花费划分所谓的表后距离是150米。吴先生介绍说,数万他们小区电表都统一在楼的西侧,吴先生住在偏东的位置,且这段电缆全部埋在地下1米多深的地方。如果找大连电力部门施工,大约需要四五万元,自己组织施工也需要两三万元。
记者在该小区采访时了解到,小区住户的水表也涉及这个问题。该小区的自来水表统一在楼的西侧,与电表箱遥遥相对,已经有七八户居民户外水管出现漏点,自来水集团也以表前表后作为产权责任分界点,居民水表后出现事故,维修一次少则七八千元,多则2万多元。
11月2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针对该小区因水电“表前表后”的责任分界点引发的消费纠纷,采访了物业、国家电网、自来水集团、法律专家等,探究水电表表后维修费用到底应该谁来承担。
业主:家里断次电,损失4万多元
吴先生告诉记者,出现断电情况后,他们通过物业帮助协调,国家电网大连中山区供电公司派来了修理班长,检测后发现,故障是从电表后段到入户这段地下电缆的问题。维修班长告诉吴先生,按规定他们只负责表前,不负责表后,即从电表到入户的这段,供电公司不负责维修。
无奈,吴先生只好自己找工程队,刨坑挖沟,换线加施工,共计花了2万多元。期间由于断电造成吴先生家安装的室外热水器发生冻裂,损失达1.8万余元,一共损失了4万多元,但哪个部门都不管,吴先生质疑相关部门的表前表后规定是否合理。
吴先生说,他也和邻居们探讨过,以前确实忽略了这个表前表后的问题。他们认为,按常理,只有从入户开始,才应该由用户自己承担水电的维修费用。吴先生告诉记者,只有自己亲身经历过才知道户外电缆的维修费用太高了,个人用户实在是难以承担。他认为虽然该小区水电表的安装位置比较特殊,但应该按照实际情况特事特办,还是应该以入户开始来划分界限,不应该以表前、表后来划分维修责任。
记者在该小区采访时了解到,近一年多时间还出现了多户因漏水导致的停水状况。据该小区物业张经理介绍,最早是业主王先生家里断水,自来水公司来了后,也是按照表前表后划分责任,王先生委托自来水公司找漏点、检测、换管和施工,总共花了1.5万元。
后来,又出现了七八起漏水事故,但逐渐发现了规律,基本是车库地下的水管处容易发生问题,因此检测成本降低,但即使如此,也要花个七八千元。业主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家里水管出现问题的地方在楼外20多米的地下,他花了3000多元维修。李先生质疑:“买房的时候,没人告知水表后到家里这段的产权归属我们,这段水管质量、安装从来也不知情。”
物业:不知道有水电表前表后责任之分
承担该小区的中海物业总经理李先生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目前该小区水管坏的有8家,都是自己掏钱维修的,有一李姓用户坏了三次,维修费用至少花了七八千元,最高的一家花了1.5万元左右。
该负责人说:“小区电路问题最近刚刚出现,我们担心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小区内联排别墅的水表、电表,分别集中在每排别墅的两端,距住户家中的距离少则20米,最远的近200米左右。”
“业主来找物业,问户外的水管和电缆坏了怎么办,我们也没有办法。”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小区是2005年交盘的,之前物业费是每平方米2.5元,现在虽然涨到了3.75元,但也承担不了这些户外水管和电缆的维修施工等高额费用。“我们也不收水费、电费,因此,我认为物业不应该承担用户的这块费用。”
国家电网大连中山供电公司:按照规则划定责任分界点,只管表前不管表后
国家电网大连中山区供电公司相关工作告诉记者,他们是按照《供电营业规则2011》第四十七条执行的。记者经查询该条例发现,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即电表前归属国家电网大连供电公司,电表后,不管到用户家多远距离,都应该用户负责。
自来水集团维修站:按照规则和营业部要求维修,正常只负责表前
大连自来水集团负责该小区维修站的负责人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们对该小区的情况都了解,但按照规定,他们只负责表前,像表后到入户家较远这种情况,如果出现漏点,他们会尽量帮助用户检修,但费用承担只能按照规则,或者根据大连自来水集团营业部的要求来实施。
记者又致电大连自来水集团营业部,向相关工作人员陈述了该小区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研究一下再给记者答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并没有收到大连自来水集团营业部的回复。
法律专家:建议作出相应调整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岩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公用企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为公众日常所需,没有充裕的替代选择,需求弹性很小。而且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又是关乎民生和百姓日常必需的,一旦出现问题便会引起百姓生活的不方便和社会恐慌。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用企业提供服务有一定的要求,禁止其利用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对用户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同时,公用企业提供服务要遵循普遍服务、价格管束、基础设施维护等制度。
上述事件中涉及的供水、供电线路等基础设施是公用企业提供服务的必要前提,公用企业应当本着方便消费者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尽到维修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检查,尽早发现问题,避免因为线路问题影响消费者接受公共服务。当然,维修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产权人承担。但线路的产权人属于用户或者消费者的规定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如果相关部门的法规规定了线路的产权归属,建议作出相应调整。在没有调整之前,公用企业应当明确告知用户,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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