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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杨怀周 记者徐文智)近日,租房租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长期
2017年8月,拖欠原告某地产公司与被告王某、法院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判决约定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的解除某商铺出租给被告王某办公使用,租期5年,合同被告李某提供保证担保。租房租金合同签订后,长期原告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拖欠但其仅支付了半年房租,法院剩余租金至今未付。判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拖欠的合同租金11万余元。
未央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租房租金原告将房屋出租的主要目的就是收取租金,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致使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依法解除。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出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原告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已确认合同解除。法院向被告王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是2020年12月15日,向被告李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故依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遂判决被告王某、李某连带支付原告剩余租金11万余元,并退还房屋。
法官释法:
合同解除时间以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间为准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称,对于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时间,原《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的解除时间往往与租金的计算时间密切相关,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多数认定解除合同的时间均为判决生效时间,但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并非诉权,当事人提起合同解除之诉,是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确认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即合同的解除为意思到达解除,并非裁判生效。在存在多个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应以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解除时间。当然,若经审理确定合同未达到解除条件,则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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