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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文新)重庆消费者况先生将一块欧米茄手表送至一家标称“香港亨得利”的假冒京鼎钟表行维修,不料表壳的香港修费黄金外圈及饰品意外丢失。在纠纷争执中,利案况先生得知该钟表行并未获得“香港亨得利”字号及商标授权,终审重庆因此将其诉至法院。判决近日,瑞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该钟表行存在欺诈行为,倍赔判决其按维修费的偿消三倍予以赔偿。1月26日,假冒京鼎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钟表行处以罚款4万元的香港修费行政处罚。
今年68岁的利案况先生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的终审重庆欧米茄手表使用了20多年,有些磨损和老化,判决想找一家钟表行进行维修清洗。瑞亨他上网查询后得知,倍赔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环球金融中心的“香港亨得利”钟表行可以维修,遂于2020年5月23日送去维修。在该钟表行大厅,他看到墙面悬挂有“香港亨得利钟表”字样,钟表行向况先生出具的《维修单》上也印有“香港亨得利名表服务中心”字样。
在钟表行大厅的墙面上悬挂有“香港亨得利钟表”字样。资料图片
《维修单》载明,该欧米茄手表的表玻璃、表壳、指针、字盘、表带等均为正常磨损,手表把头防水圈老化。维修建议分别为分解机芯、清洁保养、点油、组装机芯、调校准确度,再检测机芯功能,进行防水检测,更换自动分向轮,修理表带,更换把头。况先生通过微信分两次支付了维修费用3552元。
钟表行向况先生出具的《维修单》。资料图片
2020年5月28日,况先生将修好的手表取回了家。但在使用过程中,他老觉得手表的表把旁有所缺失,于是打电话向钟表行询问,钟表行告诉他,手表缺失了表壳上的黄金外圈和饰品。
况先生认为是钟表行在维修过程中将这两个零件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钟表行对此予以否认,并拒绝赔偿。
况先生在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时发现,该钟表行的实际注册名称为重庆京鼎瑞亨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鼎瑞亨公司),与“香港亨得利”没有任何关系,其冒充香港亨得利品牌的行为,涉嫌欺诈。况先生于2020年8月3日将京鼎瑞亨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手表黄金外圈和饰品损失1万元,退还维修费3552元,并赔偿10356元。
在庭审过程中,况先生诉称,他年近七旬,是老花眼,去京鼎瑞亨公司取表时没戴老花眼镜,因此当时没有发现手表零件有缺失。
京鼎瑞亨公司辩称,监控视频显示,况先生取表时对手表进行了查验。如果手表有零件缺失,在外观上极为明显,况先生当时肯定会提出异议。他是在取表一个月后才提出零件缺失问题,这完全不符合常理。而公司为况先生提供了维修服务,理应收取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香港亨得利”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字号,在中国钟表销售和维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而京鼎瑞亨公司并没有获得“香港亨得利”的字号及商标授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况先生在取回手表一个多月后才提出手表外观配饰缺失的问题,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配饰缺失系京鼎瑞亨公司维修时造成的,因此况先生要求京鼎瑞亨公司承担手表配饰缺失的赔偿责任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京鼎瑞亨公司在没有获得“香港亨得利”字号及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香港亨得利”字样进行宣传,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应认定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京鼎瑞亨公司应承担赔偿接受服务价格3552元的三倍金额,即共计10656元的责任。由于况先生仅主张京鼎瑞亨公司赔偿1035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9月2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京鼎瑞亨公司赔偿况先生10356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与此同时,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京鼎瑞亨公司使用“香港亨得利”字号进行宣传的行为,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增加了交易机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2021年12月10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书,并于近日对京鼎瑞亨公司处以行政罚款4万元。
●律师点评
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楚樵、刘晋宏是况先生的代理人。两位律师认为,虽然京鼎瑞亨公司辩称其没有给况先生造成经济损失,但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不以消费者受有实际损失为前提。如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损失”绝对化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将使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大打折扣。如果一定要对此处的“损失”作出解释的话,也应当理解为包括消费者决策自由的损害,而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或财产上的损害。因此,本案中京鼎瑞亨公司是否给况先生造成实际损失并不影响况先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获得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李佳榕随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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