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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6日晚间宣布,上交所分施为进一步维护收盘阶段的钟收价格平稳,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盘集将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合竞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价日收盘交易机制及相关调整将自8月20日起实施。起实
根据上交所相关通知,上交所分施相关机制调整包括:
——调整收盘交易机制,钟收股票实行收盘集合竞价。盘集股票交易的合竞收盘价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价日时间为14时57分至15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起实不可撤单。上交所分施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钟收债券、盘集债券回购、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变。
调整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为配合收盘集合竞价的实施,提高交易效率,对于根据上交所交易监管相关规定而停牌且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复牌时间作如下调整: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时57分,则于当日14时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时55分”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时57分,并于14时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调整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以简化价格控制方式,提高投资者申报效率。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144%为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的120%,64%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下限的80%)。
对于股票的其他三类上市情形,即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上交所此前规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价格控制方式不再适用。
——调整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接受申报事项。
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方式一次撮合成交。债券、债券回购、基金停牌阶段可接受申报的有关事项不作调整。
据悉,为配合收盘交易等相关机制调整,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配套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下一步上交所将就上述调整组织市场测试,保障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的顺利实施。 (欣华)
标签:上交所|收盘|集合竞价责任编辑:陈子汉 陈子汉随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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