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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寿险”)山东省分公司因一起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拒赔事件,人保被作为投保人及第一受益人的寿险山东司拒某银行日照东港支行告上法庭。由于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属于非意外死亡,赔案判决也不能证明死亡原因属于免责条款中的败诉保险任何一种情形。日前,支付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金万判决被告人保寿险山东省分公司给付原告该银行日照东港支行保险金5万元。人保
法院认为,寿险山东司拒关于被保险人惠某的赔案判决死亡原因,原告提交的败诉保险派出所的死亡注销证明载明是因煤气中毒死亡,被告提出异议,支付不予认可,金万但其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该证明存在瑕疵;被告提交的人保120呼救信息登记醉酒中毒,仅仅是寿险山东司拒惠某邻居的陈述,其效力不能对抗公安机关的赔案判决证明。即使惠某曾饮酒或醉酒,按照被告提交的保险条款来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被告也未能提交上述两部门出具的认证资料证实惠某酒精摄入过量,也就不能证实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酗酒,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惠某死亡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任何情形,故惠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死亡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保寿险山东省分公司7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日照东港支行保险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人保寿险山东省分公司负担。
标签:分公司|支付保|保险金责任编辑:杜思思 王华峰随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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