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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百万美容却遭毁容 法院判决医美公司赔偿18万元

发帖时间:2024-12-23 06:23:32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浩)靓靓医美公司(以下简称靓靓医美)设立“童颜魔法”等医美项目,女花因欺骗消费者而被告上法庭。百万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了解到,美容该院近日公开宣判这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却遭并认定靓靓医美公司在“童颜魔法”项目中存在欺诈,毁容要求其退还原告服务费55万余元,法院并赔偿18万余元。判决赔偿

案情回放:花费百万做美容却毁容

潘女士一直计划通过美容让自己更加精致漂亮。医美2018年10月,公司潘女士了解到靓靓医美公司有“童颜魔法”“W提升术”等项目,女花能够通过手术显著提拉肌肤,百万紧致除皱,美容重返青春。却遭靓靓医美为她制定了总金额200多万元的毁容医美项目,并给予打包价168万元。法院

10月13日,潘女士接受第一项手术,外切去除眼袋。10月21日,进行“童颜魔法”及“W提升术”等医美项目。在工作人员推荐下,双方约定由两位韩国院长分别主刀,“W提升”由吴院长主刀,“童颜魔法”由金院长主刀。

术后,潘女士按照注意事项仔细保养,等待伤口及身体消肿恢复。然而一个月后,潘女士发现脸部还是凹凸不平,眼睑处还留下了一条显眼的疤痕,整体效果与靓靓医美宣称的相去甚远。潘女士还得知,“童颜魔法”及“W提升”术实施当天,自始至终仅有郑院长一人实施手术,“童颜魔法”也未添加承诺的干细胞,只是普通的自体脂肪填充术。潘女士遂以违约及欺诈为由,将靓靓医美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美容费用1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今年4月,该案进行一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成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潘女士至靓靓医美处共接受了两次手术,在第一次外切眼袋手术中,靓靓医美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使得潘女士在未获得全面充分美容信息的情况下即接受了手术。靓靓医美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童颜魔法”术中,潘女士实际接受的手术仅为“自体脂肪填充”,靓靓医美在添加“干细胞”及手术医生的安排上,对潘女士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应退还该部分手术费用,并赔偿其一倍损失。

根据潘女士的实际支付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基于靓靓医美的违约行为、欺诈行为,一审法院根据尚未完成的手术所对应的金额、第一次手术瑕疵履行的情况及第二次术中欺诈的情形,判定靓靓医美退还潘女士服务费76万余元(包含“童颜魔法”项目11万余元),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潘女士与靓靓医美均不服一审判决,相继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美容服务专业性极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相对普通消费品的消费更为突出,因此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的接受者给予特别保护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医疗美容并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是人们为了追求更高层次如变美等生活需求而接受的一种新型服务,符合“生活消费”的特征。靓靓医美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医疗机构,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

据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因靓靓医美在“童颜魔法”项目实施中存在欺诈,潘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其仅主张“退一赔一”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靓靓医美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但并未针对全部已实施的项目,而仅涉及个别项目,且该项目可与其他项目相区分,故应当根据各个项目的实施情况是否存在欺诈并以该部分项目金额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最后,上海市一中院以168万元打包价所占打折价前服务费用总金额的比重,通过计算,判令靓靓医美应返还未实施的项目金额37万余元,“童颜魔法”项目应退还18万余元,并赔偿18万余元,合计74万余元。

法官说法:理性对待医疗美容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任明艳指出,医疗美容行业具有特殊性,医疗美容手术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医疗美容的效果除了与医生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有关外,还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自身的身体条件和术后护理等密切相关。

因此,对消费者而言,首先,应当对医疗美容保持理性的态度,如果要进行医疗美容,也应当谨慎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其次,在订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之前应当对项目金额、项目内容以及主刀医生等进行明确约定,并保留好医疗美容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最后,针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情形,有关部门要加强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准入门槛,净化医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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