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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祥药业被罚100万元 云南昆明公布典型违法案例

发帖时间:2024-12-23 06:16:58

  中国消费者报昆明讯(王丽娟 李卓衡 记者 顾艳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嘉禾云南省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祥药型违加强执法检查,业被元依法查办一批借机哄抬物价、罚万法案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南昆   案例一   1月23日,布典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对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嘉禾祥健康药房(以下简称嘉禾祥药业)进行检查发现,嘉禾该公司分别以38元/个的祥药型违价格购进上海产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3M 9502V+型)100个,以98元/个的业被元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157.89%;以15元/个盒的罚万法案价格购进四川产泰诺尔牌随弃式口罩75盒,以68元/盒的南昆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353.33%;以10元/包的布典价格购进江西产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0包,以25元/包的嘉禾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150%。祥药型违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业被元并通知其参加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下午召开的药品企业提醒告诫会。   嘉禾祥药业到会参加并领取了价格提醒告诫书后,仅仅适当下调了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3M 9502V+型)和泰诺尔牌随弃式两种口罩的价格,但进销价差率仍然达到78.94%和220%。并且,该公司销售的共11个品种的口罩价格,进销价差率仍然达到57.89%—233.3%。   嘉禾祥药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对嘉禾祥药业涉嫌哄抬医用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嘉禾祥药业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24日,安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安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滨门市自吸过滤式防护口罩销售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安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滨门市以65元/只的价格销售自吸过滤式防护口罩,该型号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该药房无法提供该型号口罩有效进货凭证证明其进货价格。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门市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门市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有经营者违法从事口罩销售的经营活动。   经查,昆明市官渡区浩然副食经营部于1月22日从一流动商贩处购进了3盒3M口罩,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共获利98元。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8元,并拟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雅乐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   经查,雅乐副食经营部于2019年9月以每只0.7元的价格从新广丰批发市场购进了500只“康美星时尚防护口罩”在其店内以每只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00元。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并且口罩上无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等,销售共获利90元。雅乐副食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雅乐副食经营部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无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200只,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拟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大都摩天购物中心负二楼A-802-1号银玛副食店销售口罩涨价,涉嫌价格违法,执法人员当日对上述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7日从昆明市广丰批发市场购进40包口罩(10个/包),进货价格为25元/包,在其店内以每包25元到4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时未标明价格。至2020年1月28日查获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产品剩余3包,货值金额1215元,销售获利215元。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明码标价的规定销售商品。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5元,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官渡区鑫隆朋靓典百货商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1月26日以15元每包的价格购进口罩5包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0年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对官渡区邦贝贝文具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从朋友手中以每包28元的价格购进5包口罩,以每包30元的价格销售2包,获利4元。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未经备案、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经营范围销售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口罩。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拟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任编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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