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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确培训机构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字样

发帖时间:2024-12-23 11:09:17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9月16日,大学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湖北含该局联合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明确湖北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培训进一步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机构

《标准》指出,学院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字样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大学并应含有“培训”二字,湖北含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字样。明确并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培训

《标准》对培训场所进行了规范: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机构地下室、学院架空层、字样医疗卫生用房、大学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标准》还对学生人均教学面积作出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表演类、播音主持类、导演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标准》明确,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职人员。

《标准》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在具有培训预收费监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将预收费资金纳入监管之中。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责任编辑: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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